全面推进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是《测绘法》赋予测绘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测绘工作的要求,对于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保证测绘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地图管理,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
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主体。完善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是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履行测绘管理职能,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不断增长和日益迫切的需求,为测绘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对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当前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当前测绘管理体制的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管理的需要,目前,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测绘管理主体性质不符合法律规定
《测绘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确定了测绘主管部门的“行政部门”性质。但当前,测绘管理主体还有很大一部分不是行政机构,而是使用事业编制人员或由事业单位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责,如在省级测绘管理机构中,只有16个明确作为行政机关,其他15个均为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在行使测绘行政执法权。这种状况不符合《测绘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2、测绘管理机构模式不统一
在省级测绘管理机构中,有直属省政府的,有归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有归口规划部门管理的。市、县级测绘行政机构中,已经明确测绘管理职责的市(地)、县,测绘管理机构有以下几种模式:国土资源部门内明确设立承担测绘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规划(建设)部门内明确设立承担测绘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在国土资源或者规划(建设)部门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同时加挂测绘管理机构的牌子;测绘管理机构独立或者相对独立设置,归口国土资源或者规划(建设)部门管理。
3、市、县级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不落实
市、县级测绘管理机构是测绘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主要力量。目前,仍有少数的市和部分的县尚未明确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责,已经明确了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责的市、县,也普遍存在职责不到位、编制不到位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市、县级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一直难以落实,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很难到位。
4、与履行法定测绘管理职责的要求不适应
测绘主管部门设置的多样性和隶属关系的不统一,造成了政令不畅,形成了测绘行政管理权的分散和责权不一。具体表现在:测绘公共服务不到位,在一些测绘行政管理机构或职责未落实的市、县,测绘公共服务处于空缺或者非常薄弱的状态;测绘市场监督管理乏力,市、县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状况难以满足测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尚未形成;测绘工作统筹协调能力不足;不利于有效保障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
(二)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
《意见》对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
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必须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按照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强化测绘公共服务、有利于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化改革,加强测绘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管职能。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1)主体合法,职责落实。《测绘法》对测绘主管部门的性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当为“行政部门”。《意见》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资质、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测绘部门的性质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必须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能够有效履行的原则,适应测绘服务领域广泛性和测绘行政管理专业性的特点,切实做到省、市、县各级测绘行政管理主体合法,机构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权责统一,职能明确、到位,相应人员和经费得到落实。
(2)基本统一,监管有力。《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尽可能保持上下对口的前提下,促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身建设,并实现测绘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上的基本统一。要贯彻落实中央“按照职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责分工,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的要求,理顺测绘行政管理体制,避免测绘工作的多头管理,确保测绘行政管理高效顺畅和监管到位。
(3)运转协调、服务高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测绘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意见》特别强调,测绘行政管理要做到协调和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测绘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测绘行政管理效率。
二、加强测绘法规建设
测绘法规是保障和促进测绘事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测绘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加强测绘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测绘法规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的要求。《意见》强调,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测绘法规建设的总体要求
测绘法规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不断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测绘法规建设的要求是:
(1)严格立法程序。测绘立法要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涉及测绘单位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
(2)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要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测绘单位和广大测绘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年度计划。在加强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重视测绘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3)完善测绘法规体系。2002年修订的《测绘法》对原有的一些重要测绘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事关测绘工作全局的重要章节和条款,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得现有的一些测绘法规、规章与《测绘法》的规定不一致,这就要求系统地做好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测绘法》的衔接工作,总揽全局,综合平衡,突出重点,集中资源,统筹安排,坚决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测绘法律体系。
(4)依法界定政府职能和规范行政行为。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立法时不规定强制性的测绘行政管理制度。在完善测绘公共服务职能、简化测绘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等方面,要加强立法,推动测绘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5)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原部门所属的测绘事业单位已转制、改制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民营资本也通过不同形式进入了测绘市场,测绘主体呈现利益多元化态势。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涉外测绘活动日益增多。测绘立法要有利于合理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各种主体对测绘事业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有利于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有利于加强测绘成果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完善测绘市场规则,建设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测绘市场体系。
(二)测绘法规建设的总目标
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国测绘法规体系,着重建立和完善测绘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着力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和落实统一监管职责,各项测绘工作有法可依。具体包括: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得到落实,基础测绘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定化,测绘单位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制度更加完善,测绘成果管理有序、社会化服务更加便捷,地图的管理得到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制度更加切实可行,法定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各类不同效力的法律性文件的制定都能遵守《立法法》确立的原则,逻辑严密,和谐互补,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谐统一。
(三)测绘法规建设的重点
根据《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海洋基础测绘和地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结合测绘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今后一个时期,测绘法规建设的重点是:
(1)基础测绘方面。制定《基础测绘条例》,加强大地测量工作,细化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制度和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制度,明确基础测绘组织实施者的职权和责任,保障基础测绘经费能够落实。制定《海洋基础测绘条例》,明确海洋基础测绘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等事项,加强海洋基础测绘行政执法。根据《测绘法》和有关基础测绘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基础测绘经费支出管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基础航空摄影管理方面的法规,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规范管理。
(2)地图管理方面。现行地图管理法规调整客体范围较窄,对地图市场中出现的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地图内容差错率高,“问题地图”时有发生。地图盗版侵权行为给守法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造成了很大损失,影响了地图编制出版者的创新积极性。针对这些情况,要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方面的法规建设,尽快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要研究制定地图著作权方面的规章,强化对地图版权的监督管理。
(3)测绘成果管理方面。《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要加快《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对测绘成果汇交保管、异地存放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修订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测绘成果的密级,明确公开使用测绘成果的保密审查与处理办法,在测绘单位的成果保密管理、测绘成果的应用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4)测量标志保护方面。《意见》要求,要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现行《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分部门管理测量标志的制度和义务保管制度以及标志维护范围、方法等,已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必须修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明确对测量标志的统一管护体制,明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政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同时,还要及时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进行细化,制定测量标志管理的具体规章。
(5)测绘质量管理方面。按照《意见》要求,制定《测绘质量管理条例》,完善现有的测绘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明确测绘质量责任,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测绘质量管理的要求,保护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
(6)地理信息管理方面。制定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地理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发布、交换、服务等行为。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确定采集、存储、开发、分发涉密地理信息者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立法,建立使用统一标准的公共平台的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
(7)测绘依法行政方面。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和督促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行政管理,要加快制定实施测绘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制定测绘行政听证办法以及测绘行政执法的有关管理办法等。
三、加强测绘市场监督管理
《意见》对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有力地促进解决测绘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无序竞争、侵权盗版、非法测绘等问题,促进测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测绘资质管理
1.测绘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
测绘资质是测绘市场准入的通行证。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设立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根据《测绘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经依法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后,才能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是指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素质和能力,包括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及生产能力等。测绘资质是测绘单位进入测绘市场的准入许可,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为了证明或者提供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能力的信誉、信息,《测绘法》将测绘资质审批作为一种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事前控制手段,设定了测绘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规定测绘单位只有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证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有完成测绘任务的合法的行为能力,进而保证测绘成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保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只要具备了《测绘法》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资质条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颁发其测绘资质证书。目前,国家测绘局已颁布实施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测绘资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测绘资质管理的制度体系。测绘业务类别很多,对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的要求不同,测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千差万别,因此,根据测绘工作的实际,对测绘资质设立了若干等级。当前,我国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业务划分为11类,即: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完善测绘资质的标准和分类。
2.测绘资质管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测绘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测绘技术的不断进步,测绘资质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对新兴测绘领域的资质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随着测绘和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地理信息的采集加工、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一些新兴的测绘活动尚未完全纳入测绘资质管理;二是对外国人来华测绘的监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介入我国测绘市场,以及民营测绘单位的不断壮大,对加强测绘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是测绘资质管理中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有的部门在其他的资质管理中包含有地形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资质管理的内容,个别测绘资质的审查还存在着初审体制,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变相实施行政许可,这些问题不但增加了资质审查环节,而且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四是对测绘资质日常管理还比较薄弱。
3.加强测绘资质管理的举措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一是完善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完善测绘单位进入测绘市场的准入管理,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活动纳入测绘资质管理范围,依法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进一步完善测绘市场准入公示制度,依法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审查。科学合理地调整测绘资质业务范围和标准,利用测绘资质标准的杠杆,积极推动测绘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引导和规范测绘市场。
二是强化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测绘资质单位管理的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测绘单位依法测绘的情况。完善测绘市场退出制度,制定严格的测绘市场行为规范,明确测绘市场退出标准和程序。加快建立全国联网、动态更新的测绘资质信息管理体系。
(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
注册测绘师制度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国家测绘局、人事部联合印发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对注册测绘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以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等做出明确规定。
1.注册测绘师资格的取得
注册测绘师属于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家通过举行国家考试的形式,赋予申请人注册测绘师资格。申请人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包括《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等3个科目,要求在一个考试年度全部通过。
2.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且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时只能代表该单位,变更执业单位必须办理变更注册的手续。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
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来充任,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一般情况下他人无权修改。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包括:测绘项目技术设计,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资格不是终身制,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执业资格的标准不仅是技术水平,也是法律法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的复合型标准,执业资格对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既是权利也是责任,是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体现了对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业的要求。
(三)加强地图管理
地图在经济建设、科研教育、公众生活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地图上出现错误,尤其出现政治性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意见》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
1.地图市场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图市场发展迅速,每年公开出版地图2000多种,印数近3亿册(幅),各种报刊、影视、广告等越来越广泛地使用地图图形。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依法查处了大量地图违法案件,没收了大量各类违法地图产品,地图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非法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地图标绘不规范、错绘国界线、漏绘钓鱼岛和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使用变形地图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在电视、报刊、互联网和中小学的教辅书上,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同时,随着数字化地图、互联网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的发展,使“问题地图”更加隐蔽,给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地图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在其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测绘局、外交部等6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了国家测绘局、外交部等8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强地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2006年,国家测绘局、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民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10个部门联手,举办了“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国家测绘局同时编制《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手册》、《地图违法违规案例汇编》、《国家版图小知识》等国家版图意识宣传资料和宣传品。通过采取这一系列措施,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明显增强,地图市场进一步规范。
2.地图市场存在的问题
(1)地图管理制度滞后。网络作为新兴的地图传播媒体,具有互动性、直接性、传播快等特点,但是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还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有些网站上登载的地图未经审核,这些地图又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互联网地图登载、经营者缺乏地图知识、不了解地图管理制度外,另一重要原因是互联网地图监管缺乏必要的规范,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滞后。
(2)国家版图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尚不普及。有些单位和个人还没有认识到国家版图的正确表示和地理信息安全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意义,对地图管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无意识地编制、出版、展示、登载了“问题地图”,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地理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损害了国家主权,给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
(3)对地图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随着出版印刷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的兴起,使地图生产、传播过程大大缩短,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经难以适应。
3.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地图市场的特点决定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是一项复杂的、牵涉面广的工作。《意见》从完善地图管理制度、强化地图审核、加强地图执法等方面,对加强地图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1)加强地图管理法制建设。加快《地图管理条例》立法步伐,为加强地图市场管理、杜绝“问题地图”、提高地图质量提供法律支撑。特别要针对互联网地图、电子地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地图审核、地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意见》有关严把地图审核关的要求,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建立便捷、高效的地图审核工作体系。
(2)建立地图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起政府领导、党委宣传部门及测绘、外事、教育、商务、海关、工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相互配合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有计划地将地图管理法规教育、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地图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增强依法编制、出版、生产、销售地图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对违法违规编制、使用地图的行为和流入市场的“问题地图”予以查处,规范地图生产和传播行为。
(3)研究推行网上地图监管系统,防止“问题地图”网上传播。要清理市场上非法编制、出版的地图,进一步强化互联网地图审核工作,凡未依法经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不得进入在网站上登载。建设网上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方便地图送审,提高审查效率。
(4)加大地图管理法规和地图知识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加地图产品生产和经营人员对地图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普及地图知识,组织编制、公布并宣传标准样图。加强与教育部的沟通和联系,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和中小学教学内容,从娃娃抓起,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提高公民对地图产品的辨别能力,做到不买、不用“问题地图”产品,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拒绝“问题地图”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完善测绘市场的运行规则
测绘市场一方面应该遵守普遍通行的一般市场规则,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还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特殊市场规则。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测绘高效服务,在测绘市场的特殊规则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测绘市场的法律法规,涉及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测绘项目交易规则、测绘成果的保密与安全和测绘技术标准等,同时国家还对测绘服务价格、测绘成果提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证测绘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效率,在测绘市场规则建设上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转变测绘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履行测绘市场监管职能;二是要规范测绘项目交易秩序,依法加强对测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努力打破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创造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环境;四是完善测绘成本费用定额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标准,防止恶性压价竞争。
(五)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测绘市场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既是完善我国测绘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整顿和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对于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提高测绘服务水平、杜绝低质压价竞争,形成良好测绘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推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要以法制为基础、信用为核心,以测绘服务合同履约、测绘成果质量、依法测绘情况、测绘成果保密等为记录重点,依托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测绘市场活动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测绘市场活动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负面信息及时披露和守信信息的激励制度,提高测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六)加强测绘质量管理
测绘质量是保证相关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因测绘质量直接导致工程建设质量的案例,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测绘质量的监管力度,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必要措施。根据《测绘法》的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的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测绘活动双方约定的特殊技术要求。《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方式有: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制度,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的测绘成果质量状况。对测绘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的测量器具是否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进行监督,组织对全行业测绘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和奖励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委托有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
《意见》要求,要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的测绘质量监督。测绘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提高测绘质量。
(1)建立健全测绘质量管理体系。以测绘资质管理为抓手,强化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监督考核,促使测绘单位自觉规范自身的质量行为,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2)做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对于测绘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要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监督。
(3)加强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通过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促使测绘单位树立测绘质量责任意识,完善测绘质量管理措施。
(4)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市场准入机制,确定测绘监理的范围、内容及监理效力,明确测绘监理机构的责任,规范测绘监理行为。
(5)完善测绘仪器检定制度。测绘仪器作为从事测绘活动的重要工具和条件,对于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测绘仪器检定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奠定提高测绘质量的基础。
(七)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需求增多。一些外国人来华非法对我国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测定、采集、处理,确定我国重要目标位置,并擅自发布我国的相关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内一些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同外国人合资、合作从事测绘活动等情况屡禁不止,且呈多发态势,这些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了隐患。
《测绘法》规定了外国人来华测绘审批制度。国土资源部也颁布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形式、可以从事的测绘活动业务范围、具体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出台了有关外国人来华测绘的保密管理规定。经过几年努力,外国人来华测绘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但由于外国人来华测绘往往与科学考察、探险旅游、考古、资源调查等活动相结合,有关合作单位在思想上对外国人来华测绘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我国的涉外测绘管理法规还缺乏必要的了解,同时在管理上各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了有些领域外国人来华测绘监管不力。
按照《意见》关于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要求,一是要严格外国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的审批,完善外国人来华测绘的成果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外国人来华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规定;二是要加强对外国人来华测绘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相关单位和人员都能够了解外国人来华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三是要强化外国人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监督和国内测绘合作单位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外国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机制。
四、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一)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
测绘行政执法是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手段。近年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测绘行政执法取得了较大成绩,保证了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测绘事业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测绘行政执法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测绘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偏高,主要集中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测绘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测绘行政执法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知识或者缺乏必要的测绘知识,难以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三是测绘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强化,“依法测绘”的舆论氛围不浓,全社会的测绘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导致了违法测绘案件时有发生,查处难度加大。
(二)加强测绘行政执法的主要措施
1.加强测绘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测绘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测绘行政执法队伍。要建立一支为政清廉、执法有力的执法队伍,就必须从人员的选拔、培养、待遇等方面着手,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一是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具有执法资格单位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内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执法证;二是清理不合格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测绘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测绘行政执法工作;三是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招用,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把政治素质高,测绘、法律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安排到测绘行政执法岗位;四是要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提高测绘行政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2.积极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部门进一步做好系统内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工作。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要明确划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二是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完善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测绘执法监督。要切实加强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实行测绘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化,保障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实现依法监督,确保监督真正有效。加强测绘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一是对测绘行政复议案件一定要依法、公正的办理;二是建立反映涉及测绘行政执法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
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涉外非法测绘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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